关于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六)
各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和出质。现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中心将协助执行有关应收账款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查封、冻结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的长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权及其项下89169625.96元的权益。
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查封、冻结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