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6月24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津02执242号、(2018)津02执8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已做动产登记的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让、抵押。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原查封案号:(2016)津民初47、48号。

查封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