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锦象水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1901000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1月7日收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桂13执保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锦象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央控制室及中央化验室、水泥配料站的机械设备(详见广西锦象项目工艺设备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买卖、赠与,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