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某、张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6月23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1324执156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21**************55)、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21**************44)所有的塔吊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2年,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查封物以涉案标的101250元及相关费用为限。

三、查封期间,设备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赠与、转让、藏匿、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如需变卖、出租,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塔吊照片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