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运输机械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5310003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2月27日收到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503执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市运输机械厂厂区内全部机器设备。(查封的机器设备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员于2025年11月24日现场录像刻盘为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4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损坏、转让、变卖已被查封设备,不得在被查封设备上新设置抵押、租赁等权限。否则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查封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