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京山金谷米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306017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28日收到的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鄂0882执恢178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京山金谷米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京山市钱场镇京钱路大库院内的101台套大米加工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上述财产的转让、过户、变更、抵押手续,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查封由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