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晟刚商贸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5609086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4月3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辽1324民初8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喀左晟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喀左晟刚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的脱硫塔1台,保全金额15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6.3.30—2028.3.29)。
三、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如需变卖,需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所得价款提存。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