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7802002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4月28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324财保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所有的QTZ63型号塔式起重机一台(保全价值99000元,出产编号:201304D207)。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