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30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新2701执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某(身份证号码65**************53)在精河县诺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查封。设备包括:MDY-400型液压棉花打包机一台、轧花机六台、籽青机一台、打包机的配套机一台、汽流皮清机六台、皮棉清理机两台、脱绒机两台、地磅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设置抵押,查封时间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