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771000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9日收到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4执恢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详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4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
查封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