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8704145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18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1324民初145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公司厂区内实验室的地磅两个及操作系统一套(价值6万元)、门卫处地磅两个及操作系统一套(价值6万元)、料场地磅一个及操作系统一套(价值3万元)、加油站一座(包括罩棚、加油机两个、地下储油罐)(价值5万元)、料场厂区防风护栏500米(价值15万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4.05.15—2026.05.14)。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