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17日收到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0203执130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吉钢大路南侧吉林市众森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型号SCS-120T电子汽车衡1台,型号MF630木工机床1台,木工机床专用吸尘机4台,型号MODELZQ4125台式钻床2台,型号MODELZQ4120台式钻床2台,型号MODELZJ4120台式钻床2台,型号MODELZQ4116II型台式钻床3台,马氏兄弟木业生产的铣榫床1台,型号MX5117B立式单轴木铣床2台,型号MX5155立式单轴木工镂铣床1台、型号MJ2236手拉锯2台,型号SC40-2单头自动燕尾棒机1台,型号X7221高精度台钻机1台,型号MJ-90型精密裁板锯1台,型号MJ153B自动送料单片纵锯机2台,型号MX505木工镂铣机1台,马氏兄弟木业生产的带锯1台,拼板机1台,俊峰木业生产的抛光机1台,型号MM2215立轴1台,兴发木业的立式1台,变压器2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30日止。
查封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