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7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冀02执3335号之十二(1)”《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古冶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古工商(2014)抵登字14号、21号;古工商(2015)抵登字01号、0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登记的全部机械设备)。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