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8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2执216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唐山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气动式端子压接机两台、金龙XMQ6901AYD5D一辆、剪板机一台、挖掘机SY235C一台、空气源热生产流水线两套、制冷空调+翅片生产线一套、挖掘机SK260LC-8一台、柴油叉车一台、推土机一台、冲床一台、解放CA3250P66K2L1T1AE5五辆、折弯机一台、出厂检测设备和流水线一条、喷塑流水线一台、轮胎式装载机FL956F一台、空气热源泵性能测试台一条、水冷涡旋机组一台、压路机8222一台、直立式剥皮机一台、挖掘机SK260-7两台、全自动多功能电脑护套剥线机一台、铜铝材自动切割机一台、轮胎式装载机FL955F一台、数显补偿式交流稳压器一台、空气源热泵性能测试台一套、挖掘机FR260一台、挖掘机SK200-8一台、挖掘机SK75-8一台、蓄电池托盘搬运车一台、升降作业平台一台依法查封,查封限额300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
三、上述期限内,非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