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淅川县宏兴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2日收到的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豫1326执16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淅川县宏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设备(有机肥生产线)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4日。
查封由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