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新绿源肥料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3月28日收到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辽1224执5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新绿源肥料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列动产设备,禁止被执行人辽宁新绿源肥料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下列设备去银行或相关机构办理抵(质)押贷款或抵(质)押融资(序号按该公司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单排序):

1、5-2-01,掺混肥设备;2、5-2-02,掺混肥设备;

3、5-2-03,掺混肥设备;4、5-2-04,造粒设备;

5、5-2-05,锅炉设备; 6、5-2-06,液铵设备;

7、5-2-07,硫酸设备; 8、5-2-08,烘干设备;

9、5-2-09,设备设备; 10、5-2-10,环保设备;

11、5-2-11,设备环保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三、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辽宁新绿源肥料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动产担保抵(质)押贷款,融资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