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1890807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0月3日收到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黑0523执70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电子汽车衡1套、抛光碾米设备1套、包装设备1套、除尘风网设备1套、原粮接口设备1套。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

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处分、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