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岭尚阳湖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3日收到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1204执410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尚阳湖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速冻隧道设备一套(已停产),查封标的32万元。
二、被执行人铁岭尚阳湖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三、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五、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查封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