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9102553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31日收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冀0104执55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3**************31)所有,抵押权人为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1154615002635477297】。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6年10月28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