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790200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5月10日收到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川03执恢11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吉文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的32(套、台、平方米)的财物(具体型号及明细详见附件2)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6年5月8日起至2028年5月7日止。

查封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2

202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