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3113152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7月24日收到的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鲁0921执1526、15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54)个人存放在顺风家福酒店院内的产成品121.2吨、半成品382.1吨。
二、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
三、查封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抵押等。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由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