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8405033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16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喀执字第3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地磅一台(该磅为SCS电子汽车衡,型号:SCS-150型,准确度等级Ⅲ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买卖、抵押、抵债。

二、查封期限二年,即自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图片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