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4007090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2月19日收到的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1481执9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山东蜀乐春酿酒有限公司院内的成品、半成品白酒一宗1、五粮双轮原酒(20吨)2、5年陈酒65º(28吨)3、外购原酒65º(24吨)4、窖香调味(1.74吨)5、储酒坛65º(12吨)6、自产原酒65º(12吨)7、自产原酒65º(7吨)8、自产原酒65º(7吨)9、自产原酒65º(6吨)10、精品产品酒(55件)11、福星高照42º(1000件)12、福星高照38º(3件)13、董子坊(66件)14、董子贡(62件)15、二代42º(29件)16、蜀乐醇(178件)17、蓝色典范(60件)、18、金卡压纹(637件)19、压光45º(35件)20、鸿福(67件)21、金乐陵金卡(560件)22、金乐陵内招(395件)23、金乐陵铁盒(498件)24、杂品金枣都(28件)。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