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河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5月29日收到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冀05执1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沙河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办理抵押登记的以下设备:

1.门式起重机(包厢)2台

2.门式起重机(花架)1台

3.电动单梁起重机 3台

4.电动单梁起重机 3台

二、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