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王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8507029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0月26日收到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203执保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张某(22**************12)、王某(20**************24)所有的东方红牌拖拉机车头一台(型号:LN2004)、轮式拖拉机头一台(型号:LS904)、鑫天朗牌秸秆饲料捡拾打捆机一台(型号:9YFQ-2.2C)。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从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8日止。

查封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