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宁远镇(宁远特区)加油站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20日收到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鞍执恢字第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宁远镇(宁远特区)加油站所有的土地附着物、油罐、油泵等全部设备进行查封。

二、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