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大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4月8日收到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鲁17执623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大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横编织机70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
三、被执行人菏泽大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菏泽大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