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月26日收到的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7执6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刘某某(身份证号码:21**************15),名下位于北票市宏祥加气站院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