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7601012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4月26日收到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吉24执128号之三十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敦化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登记编号为2017055的自有采矿、选矿设备等动产(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详见明细表,见附一)。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从二Ο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Ο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三、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四、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明细表
注:编号为2017055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