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新华印染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9005303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10月23日收到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0681执30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新华印染厂名下设备一宗(详见查封物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物品清单

202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