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海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3406164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3月4日收到的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681执恢16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海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豆瓣酱500g 150箱;一品鲜酱油2L*6/箱,770箱;一品鲜酱油1.65L*6/箱,420箱;一品鲜酱油1.25L*6/箱,300箱;料酒500ml*15/箱,300箱;关东辣酱100ml*60/箱,100箱;一品鲜酱油800ml*15/箱,80箱;耗油360ml*30/箱,100箱;虾酱160ml*60/箱,100箱;料酒1.65L*6/箱,100箱;特级酱油1.25L*6/箱,550箱;炖鱼酱300ml*30/箱,70箱;熟酱450ml*24/箱,180箱;豆瓣熟酱750ml*18/箱,350箱;豆瓣酱500ml*20/箱,1520箱;黄豆酱450ml*24/箱,100箱;黄豆酱750ml*18/箱,500箱;无糖黄豆酱450ml*24/箱,160箱;虾油275ml*15/箱,100箱;韩式辣酱80ml*100/箱,90箱;韩式辣酱330ml*30/箱,330箱,调味料。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25年2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丹东市海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如以市场价出售上述货物,应通知东港市人民法院,并将货款交付至东港市人民法院。
查封由辽宁省东港市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