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8705192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25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01民初19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276万吨不锈钢连铸坯产能相关的机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康斯迪电弧炉、中频炉、脱硅炉、AOD炉、LF精炼炉、VOD真空炉、不锈钢板坯连铸机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等等)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等。具体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登记证明编号:17317380003421489936。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设备名称:中频炉、型号:50T,数量:4,出厂编号、序列号:不详)。具体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登记证明编号:34826832004476962324。

三、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被告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不得采取抵押、转让、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但上列财产仍由被告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正常使用、维护和保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查封期限:2年,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止。

查封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