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2901382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2月23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冀02执23821号之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拥有机器设备(详见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盘点表附件一、附件二共4页)。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0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办理任何变更、转移、转让等手续。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