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690315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9月18日收到的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283执恢151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塔岭镇东瓜川村田屯孵化场的41套孵化设备(型号均为EIFDM19200)、出雏机14台(其中双利孵化机7台、依爱箱式孵化机7台),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长岭镇刘墩屯八厂院内孵化场的48套孵化设备(其中型号EIFXDZ29072 24台、型号EICXDH-15120 24台)及造蛋设备1套(型号EIDFY2-50000),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自2025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