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恒瑞棉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8080249)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9月3日收到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宁法执字第2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德州恒瑞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一宗(打包机、风机、分离器、开棉机、挤浆机、漂白机、浓缩机、风闭闸门、集尘器、配液罐、烘干斗、压碱机、驱水压榨机、蒸球)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账、抵押等。

查封由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