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3月22日收到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津02执236-2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在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以下抵押机器设备。
1、2015年9月25日登记的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抵押的72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42号;
2、2015年 8月5日登记的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抵押的3900万元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35号;
3、2015年5月22日登记的华夏银行唐山分行抵押的77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26号;
4、2015年5月22日登记的华夏银行唐山分行抵押的 7700万元的原材料(轮候)。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27号;
5、2015年5 月 15 日登记的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的2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5)第23号;
6、2016年7月6日登记的河北银行唐山市分行抵押的 2932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市场抵登字(2016)第13号;
7、2016年9月23日登记的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抵押的5792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市场抵登字(2016)第15号;
8、2017年3月30日登记的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抵押的1969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市场抵登字(2017)第12号;
9、2014年12月16日登记的华夏银行唐山支行抵押的77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工商抵登字(2014)第54号;
10、2018年1月4日登记的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平支行抵押的2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证号:滦南市场抵登字(2018)第01号。
二、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3日止。
查封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