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某某、黄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0204045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1月19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冀0207执4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3**************14)、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13**************20)位于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小稻地村的唐山市丰南区硕昊聚酯切片厂内粉碎机一台、洗料机两台(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原查封案号为(2022)冀02执保3490号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