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7105003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9月22日收到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吉24执恢3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选矿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查封清单详见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三、上述被查封的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通钢集团敦化塔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查封(保管)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

202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