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020600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1月19日收到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吉02执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详见清单)。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在上述期限内,非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财产办理备案、更名、抵押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封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