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3月22日收到的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124执保3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沈阳新恒丰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区内:
1、生产车间合力牌叉车一辆,型号CPCD30;
2、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B2-315M-2)及配套设备(减速机型号1X018-280Y/,鼓风机型号MZ180-2300底座),柴油发电机组,型号GF-150;
3、煤场遮盖棚1200平方米。
上述三项总价值共79983元。
二、查封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