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某某、余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8408277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5月16日收到的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1025执27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所有万能车2台;针车22台;喷胶机1台;打孔机1台;锤平机1台;压衬机1台;打眼机1台;2台座机电脑主机;2台显示器;热切机1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