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4614181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3月20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324执18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5)所有的位于喀左县大营子乡金杖子村兴业采石场的设备,大破二破及生产线与场内4-8号存料,查封期限二年。

二、以上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查封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限。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