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8301023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17日收到的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新2302执恢23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金晶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家渠市甘莫东路4444号厂房内十三套机器设备(见详单附件)。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4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止。
查封由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