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5808543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4月9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冀02执5430号之三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唐山新鑫特钢有限公司所有的650型和850型轧钢生产线及配套设备。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4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