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9月25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营执字第10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石桥宝钢金宝镁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的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变更、转让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抵押物概况表
202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