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6月3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浙01民初616号之一、(2022)浙01执保15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享有的50%电费应收账款(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拥有并经营姜格庄镇一期49.5MW的风力发电场,并依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签署的《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向烟台供电公司售电),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1602418.01元为限。上述款项在冻结期间不得向被告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支付,未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擅自支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455 9644 0005 5838 7285

三、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

查封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