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河口水泥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14日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5)穗中法执字第5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河口水泥厂(原名称广东省三水市河口水泥厂)的1-6号水泥生产线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止。

三、查封期间,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上述动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赠予和变更等手续。

查封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