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6103129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9月19日收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浙01民初12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告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应收账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4895390.66元为限,冻结期间不得向广西扶绥琦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支付,未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擅自支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373 1558 0004 4852 8012。
三、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
查封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