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盛业能源曹妃甸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21108015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1月7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4执保1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盛业能源曹妃甸有限公司(Win Business Energy Caofeidian Limited)依据盛业能源曹妃甸有限公司(Win Business Energy Caofeidian Limited)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共公司)签订的04/36合同区、05/36合同区两份《石油合同》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享有的已到期未分配收益及预期应得收益,限额400000000元人民币。
二、上述冻结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09日止。
三、冻结期间,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盛业能源曹妃甸有限公司(Win Business Energy Caofeidian Limited)支付04/36合同区、05/36合同区两份《石油合同》下被申请人盛业能源曹妃甸有限公司(Win Business Energy Caofeidian Limited)应享有的已到期未分配收益及预期应得收益。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如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对上述已到期未分配收益及预期应得收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