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曾家沟煤矿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0507046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1月21日收到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1702执恢4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渠县曾家沟煤矿有限公司所有的耙斗机(型号d-30)、翻斗矿车(型号M1.1-6)、水泵(型号D46-30X8)、水泵电机(型号D155)、防爆启动机(型号400A)、变压器、双回路高压线、滚动筛、风机、空压机、配电装置、柴油机组(P20-M7622)、发电机等资产予以查封。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查封期间内,未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查封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2月